日前,省物价部门下发通知,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就我省供用电服务收费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新标准于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新规明确,我省供用电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零散低压新装用户工料费、迁移用电地址工料费、移动表位工料费、电能表检定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供用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此外,线路及变压器代维护费、变压器出租费、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费、电能表赔偿费等市场竞争充分的供用电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而用户变更用电性质或变更户名等手续属于供电企业主营业务范围,接电前检查复查、初勘等属于供用电服务收费项目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均不向用户另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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