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晚,郑某等四人将范某带至宾馆,双方商谈好范某以其在建瓯某处山场抵债。为了防止范某再次逃跑,由彭某、谢某负责看管范某。凌晨3时许,范某在宾馆内自杀身亡。之后,郑某等四名被告人与被害人范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张某、谢某、彭某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被害人自杀身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张某系主犯,被告人彭某、谢某系从犯。四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建瓯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彭某、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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