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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居民,每户领取20元的过年费,一共是近4万元,就是去年一年业委会收入的结余部分。“每个季度,业主委员会都会在小区内公示收支情况。”
说到这里,你是不是有疑问,啥叫经营性收益?为啥别人家小区有这么多钱,我们家小区有吗?
小可告诉你,其实这些钱,你们家也有,你也有份!
先来说说
啥叫经营性收益
↓↓↓
每天回家的时候,
你注意过家门口的电梯吗?
▼
它可能是这样的
▼
注意过小区的广告牌吗?
这样的
▼
还有这样的
不管是啥样的,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公共区域!而且,好像里面的广告总是在变化,每个月都有新的广告进入!
这个看似很正常的场景,你有没有想过以下这些问题?
比如……
这些广告赚了多少钱?
物业用公共区域打广告,
经过你的同意了吗?
广告收入所得如何利用,
告知全体业主了吗?
如果你心中曾有这样的疑惑,
但却被物业三言两语挡回来了,
或者不知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
沈阳市中院的一则判例可以参考。
去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年十大经典判例。其中一个,讲的就是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而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
法官明确说:
物业的电梯广告收入
应该归!你!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元,B区每平方米.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这到底是为啥呢?为啥咱就没想到呢?
解读
不经同意物业无权获公共区域收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韩鹏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如果在你家小区任何公共区域从事打广告等经营活动,你都有权利去讨要其经营所得,或者有权拒绝物业从事此类活动。
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年颁布并实施的《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该条款就对“小区公共收益”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小区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受益的支配需要由全体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计划,使用后也要公示账目。
我们交了这么多年物业费,
可该给我们的钱却被瞒了好多年!
现在法院已经明确了,
是不是突然有一种
还有一个红包未领取的赶脚?
别戳屏幕了
赶紧找你家小区业主委员会!
没有业委会的
可以找当地街道办事处
或社区居民委员等协调。
一起问问物业公司
这些广告收入都哪去了?
原来这笔钱是业主自己的!
以后咱维权也算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了!
赶紧告诉你小区的朋友,让大家都知道,还有这样一笔钱!
内容来源:网络
综合编辑:建瓯微生活(转载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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