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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助困公益协会会员章程及招募相关说

1协会的宗旨、方向、口号

(1)协会宗旨:

以儿童为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福建省助困公益协会,英文名称:FujianAnti-povertyCharllyAssociation,缩写:FAC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社会各界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团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随心而为,手留余香”的公益理念,支持和发展教育事业,资助和扶持贫困儿童、留守儿童、疾病儿童等弱势群体,运用信息平台优势,积极倡导健康向上的公益慈善文化。

本协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福建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福州市台江区白马中路17号白马花园10号楼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随手送书下乡,将爱心人士捐赠而来的图书发放到广大乡村和文化发展相对滞后地区,让人类智慧的结晶在中国的每一个角落都能生根发芽;   (二)随手街头救助,主要活动目的是救助在寒冬中栖息于街头巷尾的流浪者,为他们提供义务、被子和食物等;   (三)随手救助患儿,主要是收集、审核重症儿童的信息,并协助他们向社会发出求助。后期为重症儿童提供必要生活、心理帮助与资金监管。(四)兴办慈善事业促进儿童福利,保障困境儿童基本权益;(五)宣传公益慈善事业,鼓励、引导、组织、培训,推动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走访贫困家庭,开展公益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初级会员与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第九条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缴纳会费,成为初级会员;   (三)初级会员积极参与本协会事务一年以上或有突出贡献的,由本会两名会员推荐,并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方可成为会员;(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企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一)至(五)项权利,初级会员享有下列(二)至(五)项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并采用信息通信形式召开;特殊情况,采用其他形式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协会的理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社会知名人士和专家担任。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时可适当延期。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在理事会架构下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授权机构,完成理事会交办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和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聘任或解聘,任期同理事会。

监事长和监事应是熟悉监督业务和有公信力的社会人士。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督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章程和社会公序良俗;

(二)监督理事(常务理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作出各项决议、决定;

(三)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会计资料、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建议;

(五)监督并有权对本会领导和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向理事会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基金会和人个的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资助或服务购买;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或投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地区同行业标准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年11月7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马上加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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