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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福建这些地方要征地啦涉及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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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福建这些地方要征地啦!

涉及福州、厦门、南平、

龙岩、莆田这些地方!

有你家吗?

福州

1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年度第九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仓山区人民政府:

  福州市年度第九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号文件批准,现将该批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该批次01号地块〔地块名称:仓山龙津阳岐水系综合治理及运营维护PPP项目(龙津河),业主单位: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及征收仓山区仓山镇仓山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盖山镇高湖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江边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公顷;02号地块〔地块名称:仓山龙津阳岐水系综合治理及运营维护PPP项目(龙津河-绿地2),业主单位:福州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及征收仓山区仓山镇万里村水田0.公顷、水浇地0.公顷、园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0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0.4公顷。上述地块由仓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地批后实施具体工作。核减-91-01地块面积0.公顷。

  二、仓山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建国土部门强区扩权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办理“两公告一登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及相关税费收缴和发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

  三、仓山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四、仓山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将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备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

年2月2日

2仓山龙津阳岐水系综合治理及运营维护PPP项目(白湖亭补选地块2a)征地告知书榕(仓)自然征告字[]-1号中山村

仓山区盖山镇中山村:

仓山龙津阳岐水系综合治理及运营维护PPP项目(白湖亭补选地块2a)项目建设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仓山龙津阳岐水系综合治理及运营维护PPP项目(白湖亭补选地块2a)建设,用途为水域、公园绿地。

2、征地位置: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或工作)红线图。

、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合计征收面积0.公顷,其中:水浇地0.公顷,农村道路0.1公顷,沟渠0.公顷,设施农用地0.公顷,村庄0.公顷。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对象为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9.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农用地补偿。

二、社会保障

1、该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执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

2、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城区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榕政综[]4号)精神,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号),将农村人口(含被征地农民)纳入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农民工在城镇企业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号)执行。

三、你村委会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单位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复核;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职能向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2月1日

仓山龙津阳岐水系综合治理及运营维护PPP项目(白湖亭补选地块2a)征地告知书榕(仓)自然征告字[]-2号郭宅村

仓山区盖山镇郭宅村:

仓山龙津阳岐水系综合治理及运营维护PPP项目(白湖亭补选地块2a)项目建设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仓山龙津阳岐水系综合治理及运营维护PPP项目(白湖亭补选地块2a)建设,用途为水域、公园绿地。

2、征地位置: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或工作)红线图。

、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合计征收面积0.公顷,其中:水浇地0.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沟渠0.公顷,村庄0.公顷。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对象为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9.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农用地补偿。

二、社会保障

1、该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执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

2、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城区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榕政综[]4号)精神,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号),将农村人口(含被征地农民)纳入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农民工在城镇企业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号)执行。

三、你村委会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单位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复核;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当事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根据职能向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福州市仓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2月1日

4[]1号冯宅村冯宅中心小学

仓山区建新镇冯宅村:

冯宅中心小学项目建设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冯宅中心小学项目建设,用途为小学用地。

2、征地位置: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红线图。

、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本次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总计0.公顷,均为村庄。

4、补偿安置对象为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9.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5、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号)执行。

二、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当事人对我局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五、原征地告知书榕国土征告字[]96号作废。

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1月29日

5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年度第五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仓山区人民政府:

福州市年度第五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号文件批准,现将该批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该批次01号地块(地块名称:福乐新苑项目一,业主单位: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涉及征收仓山区城门镇城门镇樟岚村水浇地1.公顷、旱地0.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1.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公顷,璧头村水浇地0.公顷、林地0.1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02号地块(地块名称:福乐新苑项目二,业主单位: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涉及征收仓山区城门镇璧头村水浇地.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4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5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4.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5.公顷。上述地块由仓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地批后实施具体工作。核减-54-02地块面积0.公顷。

二、仓山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建国土部门强区扩权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办理“两公告一登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及相关税费收缴和发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

三、仓山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四、仓山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将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备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

年1月0日

6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年度第一百零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晋安区人民政府:

福州市年度第一百零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号文件批准,现将该批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该批次01号地块〔地块名称:收储医疗用地地块补征地项目,业主单位为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涉及征收晋安区新店镇战峰村水浇地0.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新店镇坂中村水浇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公顷。上述地块由晋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地批后实施具体工作。

二、晋安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建国土部门强区扩权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办理“两公告一登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及相关税费收缴和发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

三、晋安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四、晋安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将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备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

年1月29日

7

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仓山区人民政府:

福州市年度第八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号文件批准,现将该批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该批次01号地块(地块名称:福州市樟岚北片区道路工程,业主单位: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征收仓山区城门镇福濂村水浇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濂江村水浇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绍岐村水浇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樟岚村水浇地0.公顷、旱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公顷;02号地块〔地块名称:福州市下洋南片区道路工程(二期),业主单位: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征收仓山区城门镇下洋村水浇地1.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0号地块(地块名称:福州市粱厝南片区道路工程,业主单位: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及征收仓山区城门镇梁厝村其他农用地0.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下洋村水浇地1.公顷、园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2.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洋坑村水田0.2公顷、水浇地0.公顷、园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0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公顷,使用国有土地0.5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2.公顷。上述地块由仓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地批后实施具体工作。核减01、02、0地块面积1.公顷。

二、仓山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建国土部门强区扩权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办理“两公告一登记”、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及相关税费收缴和发放、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

三、仓山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四、仓山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将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备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

年1月25日

厦门

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孚工业区1号地块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号)批准,现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东埔社区集体土地平方米、莲花社区集体土地25平方米,收回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国有土地平方米,上述用地合计征收(收回)土地平方米作为东孚工业区1号地块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征地单位

东孚工业区1号地块

工业用地

东孚街道东埔社区

海沧区人民政府

25

东孚街道莲花社区

  二、收回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收回面积(平方米)

被征回单位

收回单位

东孚工业区1号地块

工业用地

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

海沧区人民政府

  三、土地征收及收回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号)所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准。

  四、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或收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和收回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及收回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年1月19日

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货运通道(马青路-疏港通道段)项目隧道管理用房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号)批准,现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鼎美村集体土地平方米,作为海沧货运通道(马青路-疏港通道段)项目隧道管理用房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征地单位

海沧货运通道(马青路-疏港通道段)项目隧道管理用房

交通运输用地

东孚街道鼎美村

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土地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号)所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年1月1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新城集美片区滨北中学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以厦府地农转征〔〕7号批复集美区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现征收集美区杏滨街道西滨村集体土地平方米,作为马銮湾新城集美片区滨北中学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征地单位

马銮湾新城集美片区滨北中学项目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杏滨街道西滨村

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土地征收范围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厦府地农转征〔〕7号)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年1月19日

南平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瓯市水源乡至衢宁铁路建瓯东站通站道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建瓯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建瓯市水源乡至衢宁铁路建瓯东站通站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瓯政〔〕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建瓯市境内农用地6.公顷(其中耕地9.85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建瓯市水源乡钱团村水田4.公顷、旱地0.公顷、园地.公顷、林地1.公顷、其他农用地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水源村水田0.公顷、园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王厝村水田.47公顷、旱地0.公顷、园地1.公顷、林地9.公顷、其他农用地4.1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未利用土地0.公顷,吴墩村水田1.69公顷、旱地0.92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7.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建瓯市水源乡至衢宁铁路建瓯东站通站道路建设用地。

  二、建瓯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建瓯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建瓯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1月28日

龙岩

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号文件批准征收(使用)土地1.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市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号地块(雁石镇礼邦村、雁江村、洋城村)

  东:耕地南:居民点、耕地

  西:耕地北:居民点、耕地

  2号地块(雁石镇礼邦村、雁江村)

  东:南三龙铁路南:耕地

  西:耕地北:耕地

  号地块(雁石镇雁江村、洋城村)

  东:南三龙铁路南:耕地

  西:耕地北:耕地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

  详见附件1。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综〔〕77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详见附件2。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

  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月日—月日

各村部

月日—月日

  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同时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号)随同本公告一同张贴。

  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龙岩市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2.龙岩市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一览表

  龙岩市人民政府

  年1月2日

莆田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涵江区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涵江区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莆政土〔〕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莆田市涵江区境内农用地24.5公顷(其中耕地14.公顷)、未利用地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水田14.公顷、园地5.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公顷、未利用土地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2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1月1日

2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厢区龟山路(X龟山至濑榜路)公路工程征收土地的公告

年12月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文〔〕42号文批准征收土地合50.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莆田市城厢区龟山路(X龟山至濑榜路)公路工程。

二、批准用途:莆田市城厢区龟山路(X龟山至濑榜路)公路工程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城厢区华亭镇华亭社区水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宫利村园地0.9公顷、林地4.公顷、其他农用地0.1公顷,后塘村水田0.公顷、园地1.公顷、林地4.1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濑厝村旱地0.公顷、园地8.6公顷、林地16.公顷、其他农用地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埔柳村水田0.公顷、其他农用地0.04公顷,前柳村水田2.公顷、水浇地0.04公顷、园地0.8公顷、林地4.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0.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水田、水浇地

27万元/公顷

40.5万元/公顷

2.7万元/公顷

园地

16.2万元/公顷

24.万元/公顷

/

林地

16.2万元/公顷

24.万元/公顷

/

其他农用地

10.8万元/公顷

16.2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10.8万元/公顷

16.2万元/公顷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10.8万元/公顷

16.2万元/公顷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农业安置、企业用工安置。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土地权属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华亭镇华亭社区、宫利村、后塘村、濑厝村、埔柳村、前柳村

年1月28日至

年2月12日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城厢分局

年2月1日至

年2月19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年1月28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厢区县道X灵川至华亭公路工程征收土地的公告

年12月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文〔〕4号文批准征收土地合58.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莆田市城厢区县道X灵川至华亭公路工程。

二、批准用途:莆田市城厢区县道X灵川至华亭公路工程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城厢区华亭镇樟塘村水田2.68公顷、园地9.48公顷、林地1.8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灵川镇何寨社区水田6.公顷、水浇地0.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东进村水田0.公顷、其他农用地0.0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径里村水田4.公顷、旱地0.公顷、园地11.公顷、林地1.公顷、其他农用地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1.2公顷,柯朱村园地1.公顷、林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云庄村水田2.公顷、水浇地0.公顷、园地5.公顷、林地2.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8.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水田、水浇地

27万元/公顷

40.5万元/公顷

2.7万元/公顷

园地

16.2万元/公顷

24.万元/公顷

/

林地

16.2万元/公顷

24.万元/公顷

/

其他农用地

10.8万元/公顷

16.2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10.8万元/公顷

16.2万元/公顷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10.8万元/公顷

16.2万元/公顷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农业安置、企业用工安置。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土地权属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华亭镇樟塘村

年1月28日至

年2月12日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城厢分局

年2月1日至

年2月19日

灵川镇何寨社区、东进村、径里村、柯朱村、云庄村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年1月28日

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局:

  荔城区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9号),现通知如下:

  一、为实施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公顷(其中耕地1.公顷)、未利用地0.0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荔城区拱辰街道七步村水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1公顷,濠浦社区水田0.公顷、旱地0.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0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局要积极配合荔城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征缴。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荔城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莆田市人民政府

  年1月22日

5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局:

  秀屿区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号),现通知如下:

  一、为实施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1.公顷(其中耕地.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秀屿区笏石镇杨林村水田0.公顷、旱地.公顷、园地5.公顷、林地1.4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局要积极配合秀屿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征缴。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秀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莆田市人民政府

  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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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南网综合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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