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1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19号),现将年我市上半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福建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在我市认定的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户籍或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福建省建瓯市。
(二)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并在建瓯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建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三)驻建瓯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本次认定不受理我市高校非建瓯户籍应届毕业生,相关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三、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申请人员应在6月23日8:00至7月8日17:00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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