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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

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瓯政〔〕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南平市工作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年10月31日起在我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建瓯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建瓯市国土资源局(建瓯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实施,其下属事业单位建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各项业务: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

5.宅基地使用权;

6.地役权;

7.抵押权;

8.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9.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建瓯市农业局负责办理,待5年过渡期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另行公告)。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时间

自年10月31日起,建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事窗口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薄证。因不动产登记系统升级、窗口整合需要,年10月17日原林权登记窗口停止林权登记办证收件。年10月24日—28日暂停受理、办理各类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业务,因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四、原有证书效力

启用不动产登记薄证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不动产登记办理地点及其他事项

建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设于新区55米大道原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办证大厅(建瓯市规建旅局办公大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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