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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保障性公租房的租金标准
按照《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规定,现阶段租金按2.7元/平方米执行。
第五条差别化公租房的租金标准
(一)因拆迁、火灾失去住所的、因病致贫、失独家庭等低收入及特殊经济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差别化租金的公租房。
(二)公租房租金标准。据申请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申请对象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类分档计租。租金标准按照不超过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合理确定。市场化租金标准及分档计租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及申请人的收入水平的差异,按年度调整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公租房优先安排廉租房和保障性公租房。今后公租房房源充足时,适时向社会公开推出差别化租金的公租房。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
第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限期搬迁:
(一)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社区、街道、民政、公安、社保、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
(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强制收缴租金。
第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八条完善机制、加强监管
(一)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无缝对接,在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限制违规公租房承租人办理相关房产手续。
(二)采用科技管理手段,对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安装智能门禁系统,将门禁卡的使用状态与租金缴纳情况及租赁期绑定,解决“收租难、退出难”的问题。
(三)承租人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承租人三个月租金(其原承租房屋月租金)的搬迁奖励。
(四)承租人有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应当腾退或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执行的,列为失信人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五)公职人员、共产党员违规租住公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纪委、监察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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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编辑:建瓯微生活(转载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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