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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建瓯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出租房屋和流

近期南平市公安局部署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平安南平”2号行动,此次行动的主题是“清出租、打流窜”,目的是严厉打击盗窃、抢夺、诈骗、销赃等多发性、流窜性侵财犯罪活动,力争依法查处一批藏污纳垢的出租屋和场所,整顿一批不落实治安责任的出租屋,取缔一批非法出租户、无证旅馆,惩处一批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流窜性犯罪分子,破获一批系列性、团伙性案件,进一步夯实治安管控基础。我局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从4月到6月,每月将集中组织开展一次为期5天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清查行动,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责任通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2.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3.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4.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5.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6.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7.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8.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三、其他相关规定

1.凡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与暂住户口登记同时申办。

2.寄养、寄读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3.出租屋业主、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未及时申报登记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4.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建瓯市公安局

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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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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