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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这些人有福了建瓯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

盲目用眼药水害你没商量 http://www.bdfyy999.com/bdf/jiankangzatan/m/32526.html

21日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

关于印发《建瓯市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瓯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闽价服〔〕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政府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制定建瓯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

第一条 申请对象及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以核心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具有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一起人员。申请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本市城镇四个街道居民常住户口3周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籍迁入时间也必须在3年以上;离婚分户在3年以上;申请人未婚的,必须年满40周岁;

(二)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三)未注册登记工商企业信息、无价值在1万元以上机动车辆、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等;

(四)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现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年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房;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现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公租房;其它中等收入以下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差别化租金的公租房。

第二条 受理审核工作流程

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实行“三审二公示”原则。

(一)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对本辖区内的申请家庭住房、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对各种申报资料进行逐一核查、确认。

(二)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复审意见,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共场所张榜公示。

(三)市保障办和市房管处:协调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复查后公示。

(四)建立联审机制,健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房产登记交易信息;

市住房办:对享受房改等政策性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市公安局: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登记、车辆等核查信息;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的注册资金、股权等相关信息;

市民政局:提供低保人员收入、社会和生活保障等信息;

市社保中心:提供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各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汇总提供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第三条 廉租房的租金标准

按照《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瓯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瓯政综〔〕6号)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四条 保障性公租房的租金标准

按照《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规定,现阶段租金按2.7元/平方米执行。         

第五条差别化公租房的租金标准

(一)因拆迁、火灾失去住所的、因病致贫、失独家庭等低收入及特殊经济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差别化租金的公租房。

(二)公租房租金标准。据申请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申请对象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类分档计租。租金标准按照不超过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合理确定。市场化租金标准及分档计租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及申请人的收入水平的差异,按年度调整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公租房优先安排廉租房和保障性公租房。今后公租房房源充足时,适时向社会公开推出差别化租金的公租房。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

第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限期搬迁:

(一)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社区、街道、民政、公安、社保、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

(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强制收缴租金。

第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八条完善机制、加强监管

(一)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无缝对接,在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限制违规公租房承租人办理相关房产手续。

(二)采用科技管理手段,对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安装智能门禁系统,将门禁卡的使用状态与租金缴纳情况及租赁期绑定,解决“收租难、退出难”的问题。

(三)承租人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承租人三个月租金(其原承租房屋月租金)的搬迁奖励。

(四)承租人有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应当腾退或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执行的,列为失信人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五)公职人员、共产党员违规租住公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纪委、监察委报告。

符合条件的老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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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瓯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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