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南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南财社〔〕36号)精神、《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号)精神,现将建瓯市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办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瓯市分局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建瓯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窗口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
1、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①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
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③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④已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
⑤被征地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有承包权且耕地面积低于建瓯市农村耕地面积30%)
2、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已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
①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居民
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④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二)、个体工商户、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以及在单位实现稳定就业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1、补贴标准:按年度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45%给予补贴
2、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期满和已享受残联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再重复申请享受。
三、受理时间1、已申领人员受理时间:年10月16日-年11月13日
2、初次申领人员受理时间:年11月16日-年12月11日
四、申请补贴办法
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经审核比对后,符合条件人员的社保补贴资金将分批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五、申请补贴程序(一)已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持下列材料到建瓯市劳动就业中心窗口审核办理:
1、《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建瓯市税务窗口开具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发票(年度)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发票(年度)原件及复印件。
4、原领取社保补贴存折或银行卡原件
(二)初次申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持下列材料到建瓯市劳动就业中心窗口申请办理: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
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4、《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5、建瓯市税务窗口开具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发票(年度)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发票(年度)原件及复印件。
7、已开通银联卡功能的福建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带相关材料
1、城乡低保户带《低保证》原件
2、城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人员带《残疾证》原件
3、城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需已参加失业保险)带《就业创业证》原件。
4、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与二女结扎户(女满30周以上、男满40周以上)带《独生子女证》或结扎证原件
温馨提醒:1、请申请社保补贴的人员在以上规定的受理时间内申请办理(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逾期将无法受理。望互相转告。
2、劳动就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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