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公告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联合通知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自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新标准如下:市区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80元/吨调整至0.9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80元/吨调整至1.40元/吨;乡镇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定为0.8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定为1.20元/吨。此新标准为全国统一最低起步价,且对任何单位、企业、个人用户不得减免。
???????????????????????????????????????????????????????建瓯市物价局?年12月5日
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通知》规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市区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80元/吨调整至0.9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80元/吨调整至1.40元/吨;乡镇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定为0.8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定为1.20元/吨。
三、征收时间:
市区年1月1日起执行;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并已投入运行的乡镇,可从年1月1日起执行;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乡镇,可自定开征污水处理费时间,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四、征收分类:
参照用水分类规定,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学校、医疗单位、社会福利保障业、公共设施服务及社会服务等行业;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包括:特种行业和其他行业。
五、其他规定:
以往调价对特定单位和个体有一些减免政策,本次调价按照“公平负担”原则,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对低收入家庭不执行减免政策,但要提高对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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