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区域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按征收区域内的土地所对应地类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之和测算,具体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各地类调整系数和部分地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三、征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土地的,可参照上述征地补偿标准,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其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程度予以确定。具体标准参照市规建旅、物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交易行情及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原有出台相关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建瓯市人民政府
年3月1日
建瓯市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单位:元/亩
备注:1、A为对应区片的耕地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Ⅰ区片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外,其他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元/亩。
来源:建瓯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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