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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南平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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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南平中院召开全市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南平中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林东波,行政审判庭庭长许秀平,立案庭庭长万卫平,行政审判庭、立案庭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市直有关单位以及新闻媒体记者等30余人参加。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自年9月21日起,我省法院将实施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本次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主要是对部分行政案件通过指定管辖的新规定,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根据省法院指定,南平中院管辖原由三明中院管辖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龙岩中院管辖原由南平中院管辖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三明中院管辖原由龙岩中院管辖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延平法院、建阳法院被指定为全市集中管辖法院,即延平法院管辖原由建阳法院、建瓯法院、顺昌法院和政和法院管辖的以及以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建阳法院管辖原由延平法院(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案件除外)、邵武法院、武夷山法院、浦城法院、光泽法院和松溪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下列四类案件,不列入本次跨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仍由原管辖法院受理:以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但不包括上述行政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海关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生态(林业、环保)行政案件;起诉人明确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经释明仍不愿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案件;南平中院依法提级管辖原属其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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