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17号)的通知,从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适用人群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及连续性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取提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二)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
(三)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者。
年龄限制
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
健康险产品标准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主要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
要有“税优识别码”
“税优识别码”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符合规定的人群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必须取得税优识别码,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超限额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年7月1日起,可以按照不超过元/年(元/月)的标准内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开始税前扣除月份
个人直接购买商业健康险产品,取得税优识别码后,应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保单信息。即纳税人从年8月申报期开始,扣缴申报或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前,可按要求扣除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来源:建瓯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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