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10日上午9时30分,由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1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在建瓯市人民法院公开一审宣判。
▼一审判决▼
经过法庭审理及合议庭评议,建瓯市法院采纳了建瓯市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并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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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纠合在一起,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稳定的黑社会犯罪组织。通过实施非法采砂、非法放贷、承揽工程等活动大量攫取钱财;为维护组织利益,采取暴力讨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买强卖等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造成国家资源被大量侵占,土地被大面积破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审法院根据1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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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张一昕、本院扫黑办
图片/张一昕
编辑/张一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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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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