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份,
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我要自首......”
徐某称自己正在帮助
违法犯罪分子转账、取款
事情是这样的......
原来,河南籍的徐某在外市务工,闲暇时喜欢看一些法制类的短视频。不过,他学习法律法规可不是为了伸张正义,而是为了研究如何“合法”地逃避法律追究。
这天,徐某在观看法制类短视频时,了解到出售银行卡构成犯罪的情形是:银行卡流水达到30万元,其中有涉诈资金元流入。徐某便心生一计......
徐某自认为“只要银行卡流水没有达到30万就不构成犯罪”。于是,他事先将银行卡流水上限设置为20万元,接着又找到出售银行卡的途径,想通过这个渠道赚钱。几天后,徐某根据上家的指示,来到建瓯,在洗钱团伙的车内完成转账。在银行取款过程中,徐某主动报警自首......
经查,徐某共向上家提供五张银行卡,其中流水涉诈资金达13万余元。
近日,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温馨提示
“书上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法律工作人员大力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是为了引导人民群众更好的生活和工作,不是为了犯罪分子提供”帮助“。
其次,每一个公民都应了解到,在如今碎片化信息时代下,知识几十秒的短视频,也无法起到深入学习的作用,对犯罪抱有侥幸逃避的心理,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标题:《建瓯检察丨以案释法:男子钻研法制类短视频”自学成才“后却反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