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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提醒建瓯公安局致房屋出租业主的

建瓯公安

尊敬的房屋出租人:

您好!

当前,一些房屋出租人未落实法定管理责任,存在对房屋只收租,不管理等严重问题,导致出租房屋内黄、赌等违法犯罪案件多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房屋出租人必须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和义务: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如无身份证、户口本)的承租人。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四、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五、日常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时,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七、发现承租人有可疑情况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八、如果您不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擅自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房屋出租人疏于管理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建瓯市公安局

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

来源:建瓯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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